经研究决定于2010年7月18日上午10:00在三明学院综合大楼八层接待室对三明学院南校区游泳池经营权进行公开招投标,现将有关事项作以下说明,作为投标和中标后签订合同的依据:
一、三明学院南校区游泳池
三明学院南校区游泳池坐落在三明学院南校区,规格为25米×25米,配有储藏室、更衣室、淋浴室等配套设施。
二、招标内容:
游泳池一座及游泳池场所的配套公共设施。
三、经营权承租方案:
按游泳池的使用功能定位,对其进行维修、装饰和设备配置要求,由承租方出资进行维修、装饰和配置,承租方填报租期几年,经院方公开投标确定。
四、招标说明:
1、承租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遵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游泳场所卫生规范》,遵守工商、税务、消防、治安等有关规定,遵守学院的有关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市、区相关部门和院方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安全卫生,经营承租期间一切责任及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违者按有关法规处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2、承租方在经营期间,必须取得有证经营,即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要有健康合格证,同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等条款,按游泳池规范进行经营。
3、承租方对游泳池的维修、装饰,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维修、装饰方案,报送后勤管理处,经同意方能进行施工。
4、原游泳池的配套设备及财产,应造册办理移交手续,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
5、承租方应无偿提供教学或学校工会组织的活动需要使用游泳池(详见体育系课程安排表)。
6、学院应保障承租方经营期间的正常用电、用水。承租方按规定交纳水、电费,水费、电费按电业部门和自来水公司的收费标准,按实际发生量计收。因政府政策性调价,则根据调价而调整水、电费的价格。由学院后勤服务中心每月(季度)向承租方收取。
7、承租方经营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他人经营或变相其它经营。
8、承租方经营期间,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设置、各种警示牌,以防止出现意外事故。
9、学院应协助承租方办理对外经营所需手续,协助协调有关部门对游泳池的指导、检查、监督。
五、为保证招投标的严肃性,凡参加招、投标者报名时,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及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或工作单位证明书),须当场交押金1万元。中标者两日内未签订合同,作为自动放弃处理,不退还押金。未中标者开标后即退还押金。
六、承租方在合同签订时,需交纳经营保证金1万元。
七、本次招投标由招标领导小组设置上缴管理费的最低保护价,投标者所标的低于院方最低保护价的为废标,高出保护价的为有效标,有效标的最高标为中标者。
八、其它未明确事宜经招投标双方协商解决。
三明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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