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 北京弘大体育公司游泳馆会员溺水身亡游泳 救生员只顾玩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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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弘大体育公司游泳馆会员溺水身亡游泳 救生员只顾玩手机

来源标题:男子溺水时 救生员却“玩手机”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洪雪)伊先生健身后又去游泳,结果不幸溺亡。事发时,2名救生员在低头看手机,没有及时发现伊某出现问题。为此,伊先生的妻子刘女士认为游泳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和一对儿女将游泳池的所有者北京弘大体育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39万余元。
记者昨日(31日)获悉,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弘大公司承担60%的责任,伊某自身承担40%的责任。判决弘大公司需赔偿80万余元。
六旬男子泳池内溺亡
刘女士诉称,丈夫伊某在弘大体育公司办理了会员卡,有效期两年。2017年11月7日9时53分,伊某先在该公司健身区域健身,一个多小时后又来到游泳馆游泳,当时泳池内包括伊某共有3人在游泳,中途有1人离开。
刘女士称,12时03分05秒伊某身体逐渐下沉,1分10秒后,伊某完全沉入水底,不再动弹。在此期间,有2名救生员高某、陈某一直坐在泳池岸边,并未察觉伊某异常。事发6分钟后,高某才发觉异常,跳到水中将伊某拽到岸边,并和陈某一起实施抢救。
12时41分,120急救人员赶到,伊某被送往北京市昌平区医院进行抢救。13时36分,伊某被宣布死亡。
刘女士认为,由于弘大体育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伊某溺水死亡,从伊某发生下降到趴到水底,两名救生员都在相同角落的椅子上看手机,到高某起身巡逻时,另一名救生员还看手机,陈某参与救助时已过了八分钟,导致错过了黄金的救护期。为此,刘女士和一对儿女将弘大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39万余元。
被告有明显过错 赔偿80万
弘大体育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求。其只认可一名救生员在看手机,并表示伊某游泳时是突然出现身体下沉,工作人员很难发现,伊某应属于自身疾病复发导致丧失意识进而导致溺水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弘大体育公司对于伊某的死亡具有明显过错:该案中救生员虽在岗,但在对伊某的施救上存在重大过失。该公司未对伊某落实深水合格证验证即允许其到深水区游泳,体育公司应对伊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事发时伊某已60岁,运动量较大,且在未持有深水合格证的情况下到深水区游泳。可见,伊某对自身死亡的后果也有一定过错。
综合考虑案情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体育公司应对伊某的死亡后果承担60%的责任,伊某自身承担40%的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弘大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0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弘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记者 洪雪


责任编辑:李若晨(QN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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