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 恶意规避法律行为 入职27载竟还是“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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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发表于: 2014-08-21

恶意规避法律行为 入职27载竟还是“临时工”

编者按:为净化来深建设者务工环境,市委政法委联合多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化解劳资纠纷、打击欠薪等多项治理行动。今日起,本报与市委政法委联合推出《来深建设 法制护航》栏目,详细介绍相关调解机制和化解劳资纠纷的鲜活个案,同时邀请专家学者和法律人士进行点评,为更多务工者撑起“法律大伞”,遮风避雨。

■ 深圳特区报记者 黄付平

只因与东家签订了一份借工协议,竟让在公司工作了27年的老王(化名)沦为随时面临被扫地出门的“临时工”。在要求续签劳动合同无果下,老王最终一纸诉讼将东家告上法庭,法律让他得以维权。

续签遭拒老员工成了“临时工”

自打20世纪80年代末进入中某公司下属的华某深圳分公司后,老王当司机已快27个年头了。眼瞅着就到了续签劳动合同的节骨眼了,可东家似乎一直没有动静,这可急坏了一向沉稳的老王。

催促再三,东家完全没有续签合同的打算。于是,老王一纸诉状将东家告上法庭。诉状中,老王陈述了“东家存在同工不同酬的违法情形”,更重要的是,当2008年12月30日,老王向东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时,也遭到拒绝。

此外,老王还细数了东家让他超时加班,却未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和未休2008年度的15天年休假等情况。

对于老王的说法,东家并不认同。中某公司及华某深圳分公司共同辩称,老王原系中某公司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1997年12月,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双方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关系依法终止,同时双方办理了费用结算手续,一次性向其支付了全部费用后,双方不再存在任何经济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此后,公司是以借工形式和老王签约的。公司认为,“既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亦无需向其支付加班及年休假工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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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4-08-21

一审: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存在

罗湖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借工协议书》签订之前,王某某就在华某深圳分公司工作。因此,王某某不属于由第三方公司提供给华某深圳分公司的员工。”安排签订合同的是华某深圳分公司,工资发放和工作管理的仍是华某深圳分公司,院方认定享受劳动合同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的主体实际上是华某深圳分公司。

院方认为,华某深圳分公司安排王某某与多家招工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属于恶意规避法律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王某某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王某某在华某深圳分公司连续工作超过十年,其要求与东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华某深圳分公司未对王某某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等费用进行举证,院方判断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支付王某某相关费用万余元。华某深圳分公司是中某公司属下无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故中某公司应对华某深圳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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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4-08-21

二审:法律支持获长期“饭票”

老王原本以为,有了法院的判决,接下来的事情会顺利很多。结果,却等来了一纸诉状。

中某公司与华某深圳分公司提起上诉,希望二审能对此前的结果进行改判。在他们看来,“一审法院认定中某公司及华某深圳分公司从未支付过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给王某某,并错误地认定王某某自1986年11月起与中某公司及华某深圳分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严重违背事实,毫无认定依据。”同时,中某公司与华某深圳分公司列举了老王自愿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种种理由,希望二审法院认定他们和老王之间仅是借工关系。

同时,作为劳务派遣的公司也提起上诉,诉求与中某公司与华某深圳分公司如出一辙。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王某某入职华某深圳分公司,双方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劳务派遣合同书”均是在王某某已在华某深圳分公司长期工作期间所签订,主张系“假借工”、“假派遣”较为合符本案实际。

法院最终做出二审判决,认定一审判决华某深圳分公司应与王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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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

法律对劳务派遣有限定

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 丁婷

派遣在我国是一种新型的用工社会方式,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就是通过劳务派遣单位的介入,使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过程呈现出不同于一般劳动关系的复杂结构,即劳动者的雇佣与使用相分离,用人单位“招人不用人”,而用工单位则“用人不招人”。

过去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关系中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责任分担没有明确统一的规范,造成实践中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利用这一法律空白,相互推卸法律责任,损害劳动者利益。《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这一新兴的用工形式进行统一的规范,限定了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从而防止企业利用劳务派遣的方式将长期工变为派遣工,达到转嫁法律风险和推卸责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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