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志的父母认为,物业公司所经营的上述泳池属无证照经营,配套设施亦未达到国家标准,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悄悄地将事故滑梯拆除,特别是未按国家规定配套救生人员、医务人员以及相应的救生设备,是导致小孩死亡的“元凶”, 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赔偿其各项损失114.2万元。
泳池尚未办理营业执照
法院查明,涉案游泳池面积约为750平方米,分为深水区和浅水区,于2012年6月11日首次开放使用,票价10元(凭本人业主住户证可享受半价优惠),该游泳池仅配备一名救生人员,另有一名售票人员,没有其他服务人员,也没有配备相关医护人员和医护设施。涉案事故发生时,该游泳池尚未办理相关营业证照。
法院认为:涉案游泳池属无照经营,且游泳池面积约为750平方米,事故发生时现场仅有一名救生人员值岗,亦未配备相关的医护人员和医护设施,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相关规定,是造成受害人发生死亡的原因之一。而孩子父母和其二伯未尽到应有的监护义务,是造成受害人发生死亡的原因之一,应对涉案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依法确定物业公司对于受害人的死亡承担50%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两原告37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双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