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 深圳游泳游泳池经营管理  学生游泳溺水身亡 学校同游者各负四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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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游泳游泳池经营管理  学生游泳溺水身亡 学校同游者各负四成责任

学生游泳溺水身亡 学校同游者各负四成责任

2008年10月28日10:02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孙小娟 通讯员赵元松 王瑛瑛)去年秋季开学的第二天,南宁市良庆区大塘中学一名住校生中午外出与他人一起游泳,不幸溺亡。事后,该生的父母将学校和3名同游者都告到了法院。10月27日,此案在南宁市良庆区法院有了结果,法院对这起意外中各方责任的认定引人深思。

    住校生外出游泳溺亡

    去年9月2日,是南宁市良庆区大塘中学开学的日子。15岁的阿聪(化名)新转学到该校读初三,他到达学校的时间太晚,当天已来不及注册,于是便作为内宿生在学校住了一晚。第二天上午,阿聪按规定完成了注册,还上了上午的课。中午放学后,他走出学校到校外碰到了亲戚阿强(化名)、原来学校的同学潘某以及潘某的朋友陆某(此3人均为社会青年)。一同吃过午饭后,4人便商量到附近的南晓水库游泳。

    当日下午2时许,4人分乘两辆摩托车到达水库。该水库的周围立有许多禁止游泳的警示牌,但他们还是下了水。下水后,其他3人各自游开了,而阿聪由于不会游泳,便在一旁水流较急的地方独自玩水。大约过了半个小时,阿强发现阿聪被水流冲了出去,急忙呼叫另外两人一起去营救。但因水流太急,他们的营救未能成功,阿聪沉入了水中。

    水库四周无人,3人上岸后赶紧拨打110报警,并骑摩托车返回南晓镇求救。民警及医护人员到达水库后,组织进行了营救,阿聪的父母黄某夫妇到达水库后也参与寻找,但直到晚上7时许,众人仍未能找到阿聪。次日,黄某夫妇花钱雇请了打捞队,才将阿聪的尸体打捞上岸。后经警方认定,阿聪属于溺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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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深圳游泳游泳池经营管理  学生游泳溺水身亡 学校同游者各负四成责任

学校和同游者成被告

    事后,悲痛至极的黄某夫妇认为,是学校没有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才造成儿子的死亡,于是他们多次要求大塘中学进行经济赔偿。但该中学仅赔偿尸体打捞费及运尸费6800元。今年1月2日,黄某夫妇将该中学起诉到南宁市良庆区法院,要求学校承担阿聪的死亡赔偿责任。期间,他们又向法院提交申请,将与阿聪一起游泳的阿强等3人也追加成了被告。

    黄某夫妇要求4被告对阿聪的死承担80%的责任,一共提出了10万余元的赔偿款。理由如下:阿聪是大塘中学的内宿生,而且是未成年人,该中学对他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但学校管理不善造成其溺水死亡,应该承担主要过错责任;阿强等3人作为成年人,未经学校和家长的同意将阿聪带去游泳,而且没有尽到保护义务,具有共同的过错。

    但该中学在今年3月13日的法庭上辩称,学校不是封闭式学校,阿聪在中午放学后擅自离开学校到校外吃饭,并且自行与他人到南晓水库游泳溺水身亡,这是意外事故,不能归责于学校。同时,阿聪已经年满15周岁,具有相当的认知能力,能够分辨出游泳的危险性,因此学校对阿聪的死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后学校从人道主义出发, 支付了6800元用于处理事故,已尽到了相应的职责。

    阿强和潘某说,他们没有叫阿聪去游泳,对于阿聪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陆某则说,他根本不认识阿聪,当天与阿聪游泳的地点也不在一个地方,阿聪溺水时他尽到了抢救义务,这事跟他没关系,应由学校和家长负责任。

    责任认定引人深思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中学是一所公办中学,本案事故发生时,在该校的相关规章制度中,并没有对内宿学生出入校园有专门的规定,也未对学生外出学校活动进行足够的安全教育。

    10月27日,良庆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阿聪是被告中学的住校生,但根据各种有效的证据显示,被告中学对于学生在课外时间的外出活动,并未完全尽到安全教育的义务,也没有对住校生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这导致阿聪可以随意出入校园,并且整个中午直至下午上课阿聪未到校,被告中学也没有主动了解阿聪的去向。该中学作为教育机构依法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本案中学校未尽到充分的管理、教育和保护义务,在管理上有疏漏,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溺水事件发生时,阿强等3人作为成年人,明知道阿聪是在校学生,却在未经家长及学校同意的情况下与其一同到水库游泳;到达水库后,看到水库禁止下水游泳,而且知道阿聪不会游泳,却仍然与阿聪一同下水,还让阿聪独自一人在水流较急的水中玩水,最终导致溺水事件的发生,阿强等3人的行为存在过错。 

    而阿聪本人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但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在离开学校时没有主动向学校说明,同时在明知自己不会游泳的情况下仍然下到水库中玩水,以致受害,本身也应当承担相应之责。

    法院认为黄某夫妇要求4被告承担80%的责任与实际情况相符合。被告中学、阿强等3人在阿聪溺水事件中的过错程度相当,因此,被告中学应当承担40%的赔偿责任,阿强等3人应当连带承担40%的赔偿责任。对于黄某夫妇提出的赔偿款,法院支持的赔偿金额为5.7万余元。

    来源: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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