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07 13:18 内容提要:2010年5月7日10时许,19岁的张晓琳与同学李静一起到游泳馆游泳。11:30许,张晓琳上岸时不慎摔倒。不久,其上半身抽筋,并口吐白沫。 [案情回放]
天津北方网讯:2010年5月7日10时许,19岁的张晓琳与同学李静一起到游泳馆游泳。11:30许,张晓琳上岸时不慎摔倒。不久,其上半身抽筋,并口吐白沫。游泳馆保安见此情景,遂将其抱到游泳馆门口。因张晓琳处于昏迷状态,保安建议其同学李静将其送到附近的医院救治,李静要求保安帮忙,遭到保安拒绝。随后,李静打电话找来另一同学一起将张晓琳送至医院抢救。不过,最终张晓琳还是未能被救治过来,至今昏迷不醒,属植物人状态。
张晓琳的父母向游泳馆索赔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游泳馆赔偿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1万元。游泳馆则认为,其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体育经营许可证,且场地设有“郑重声明”和“游泳守则”等明显提示,已经履行了相应警示、告知义务,张晓琳的受伤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